涉县医院肿瘤微波治疗设备移机及屏蔽防护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涉县医院肿瘤微波治疗设备移机及屏蔽防护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SXYY-2024-07-01

 

 

 

 

 

 

 

 

 

 

 

 

采购人:涉县医院

日期:二〇二四年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五章  评标办法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待发)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采购人名称:涉县医院

采购人地址:涉县将军大道6

采购人联系方式:冯烨-0310-3852009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0万元

采购内容:肿瘤微波治疗设备移机及屏蔽防护

项目实施地点:涉县医院内

施工周期:30

简要技术要求/项目的性质: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相关施工人员的资质;

2.信誉要求:投标人商业信誉良好,投标人应不存在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出具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所有证件开标时需带原件审核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79-2024711,每日900-1130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招标文件获取地点:涉县医院招标办

投标截止时间:20247181500

开标时间:20247181500

开标地点:涉县医院3号会议室

项目联系人:冯烨联系方式:0310-3852009

本公告发布媒体:涉县医院官方网站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采购人

采购人:涉县医院

电话:0310-3852009

联系人:冯烨

2

项目名称

肿瘤微波治疗设备移机及屏蔽防护项目

3

项目实施地点.

涉县医院内(涉县将军大道6号)

4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5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6

采购内容

肿瘤微波治疗设备移机及屏蔽防护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7

施工周期

一年

8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行业及采购人验收合格标准

9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0

供应商资格要求

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11

分包

不允许

12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71815-00

13

投标有效期(谈判有效期)

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14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15

签字或盖章要求

本响应文件中供应商应在指定位置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签字。

16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

17

响应文件编制说明

根据响应性文件进行编制;

18

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供应商自行对提供的证书、文件扫描件的真实性负责。

19

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47181500

地点:涉县医院3号会议室

20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涉县医院3号会议室

21

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建

谈判小组构成:3人以上单数

22

成交候选人公示媒介

涉县医院官方网站

23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采购人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单位。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4

最高限价(拦标价)

项目本最高限价为10元。

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按无效标处理。

25

付款方式

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26

答疑

投标人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任何疑问等问题应在收到竞争性谈判文件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 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 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项目实施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采购范围、施工周期要求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施工周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 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6)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7)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8) 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 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9)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0)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竞争性谈判文件

2.1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有的技术条件、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该文件有可能被拒绝,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2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1 潜在供应商/投标人如对谈判文件有疑问或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向招标人提出,采购人对疑问或异议做出澄清说明。

2.2.2 谈判文件发出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 日前,采购人可对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2.2.3 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将通过电话或邮件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2.4 如果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 3 个工作日前 ,通过电话或邮件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投标人,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投标一览表

5 投标偏离表

6 资格证明文件

7 施工方案

8 其他资料 (如有)

9 最终报价

3.2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 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3.2.3 本项目报价分两次,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初次报价,谈判过程中应邀谈判人均有 第二次报价的机会;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二次报价一经成交,价格一次包死,不再调整,在合 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3.2 在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法律规定的 责任。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保证金。

3.4资格审查资料

本次谈判实行资格后审方式,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按资格后审的要求 (见附件:资格审查表) 将资格审查表中要求的所有证明材料在电子响应文件中须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

3.5响应文件的编制

3.5.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报价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5.2 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关服务周期、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 本响应文件中供应商应在指定位置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签字外,供应商应在电子响应文件封面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

3.5.4 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5 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供应商自行对提供的证书、文件扫描件的真实性负责。

3.5.6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的递交

4.1.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按规定的方式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4.1.2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1.4 逾期递交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1.5 谈判开始时间前,供应商必须在谈判开始时间前进入开标厅进行开标签到 (签到时间为谈判开始时间前 30 分钟) ,并在谈判开始后按规定时间进行。

4.2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 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

4.2.2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开启、评审、定标

5.1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5.1.1 开启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5.1.1.1 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解密的;

5.1.1.2 评审过程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二次报价的;

5.1.1.3 未按谈判文件格式盖章签署的。

5.1.1.4 供应商未提供法人代表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证明的。

5.1.1.5总报价及各分项超过拦标价的;

5.1.2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谈判小组初审后按投标无效处理:

5.1.2.1 投标函及报价构成表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关键内容不全、字迹模糊、无法 辨认的;

5.1.2.2 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5.1.2.3 响应文件未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

5.1.2.4 谈判小组认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

5.2开启

5.2.1 采购人按照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启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5.2.2 开启程序:

5.2.2.1 开标前半小时在会议室进行签到,提示投标人、监督人进行完成签到;

5.2.2.2 主持人在开标时间开始开标;

5.2.2.3 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拆封;

5.2.2.4 供应商对开启内容记录进行确认;

5.2.2.5 报价确定表确认报价及签名,开启结束。

5.3谈判小组与谈判

5.3.1 组建谈判小组: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组建谈判小组。由评审专家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5.3.2.谈判:谈判小组将就报价等方面的问题和参加竞争谈判的单位进行澄清与谈判。谈判不仅限一回合。谈判小组认为时机成熟时,邀请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统一进行二次报价。各供应商对要求说明和澄清的问题以及二次报价明确答复,拒绝不参与二次报价的供应商视为退出谈 判采购活动。

5.3.3.评定:谈判小组根据本评审办法对各单位进行评审。

5.4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5.4.1 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 和比较。

5.4.2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就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 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5.4.3 谈判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可依法重新 组织采购。

5.4.4 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人 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成交候选人。

5.5定标

5.5.1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及评审办法进行评审,按合格供应商报价高低排列顺序,推荐前 3 名为成交候选人,确定合理最低报价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5.5.2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因故放弃成交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 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6.合同的授予

6.1 合同授予标准:本采购合同将授予按第 5.4.4 款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6.2.成交通知书

6.2.1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

6.3.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6.3.1 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采购人按照谈判文件规定

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承诺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

6.3.2 采购人如不按谈判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将对给 供应商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6.3.3 成交供应商如不按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则采购人将废除其成交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3.4 如果成交供应商不能达到谈判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承诺或合同条款规定的其它内容,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3.5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成交项目转让 (转包) 给他人。

7.纪律和监督

7.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7.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不得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7.3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7.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7.5质疑、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采购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院纪检部门提起投诉。

8.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8.1最高限价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拦标价的按废标处理。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肿瘤微波治疗设备移机及屏蔽防护工程量清单

序号

单位

数量

1

70型铝方通龙骨基层 平均中距(mm以内) 双向600

100m2

1.101

2

木龙骨基层 断面45cm2以内 平均中距(50cm以内)

100m2

1.101

3

60目紫铜铜网屏蔽

m2

110.8

4

面层 铝塑板 粘贴在基层上

100m2

1.108

5

活动脚手架

100m2

1.108

6

06厚紫铜铜板屏蔽

m2

23

7

面层 硬木地板(成品) 铺在板材基层上 企口

100m2

0.22

8

地面拆除 面砖

m2

2

9

地面拆除 混凝土垫层 厚度 100(mm)以内

m3

0.2

10

人工挖沟槽 三类土 深度(2m以内)

100m3

0.01

11

人工 回填土 夯填

100m3

0.01

12

垫层 预拌混凝土

10m3

0.02

13

陶瓷地砖楼地面(水泥砂浆) 每块周长(3200mm以内)

100m2

0.02

14

铜接地绞线敷设 截面(150mm2以内)

10m

0.5

15

钢板50*0.5

m

5.25

16

动力线路(铜芯) 导线截面(10mm2以内)

100m单线

0.2

17

绝缘导线 截面(10mm2以内)

m

21

18

动力线路(铜芯) 导线截面(4mm2以内)

100m单线

0.3

19

绝缘导线 截面(4mm2以内)

m

31.5

20

扳式暗装开关安装 单联

10套

0.5

21

照明开关 扳式暗装开关

5.1

22

单相暗插座安装 15A 5孔

10套

0.5

23

半圆球吸顶灯安装 灯罩直径(250mm以内)

10套

0.2

24

成套插座 单相暗插 15A 5孔

5.1

25

成套灯具 半圆球吸顶灯 灯罩直径(250mm以内)

2.0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

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合同形式:                

5. 计划开工日期:                日;

计划竣工日期:                日;工期:                  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7.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变更合同时,我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本合同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五章评标办法

一、评审定标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

二、评审组织

评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有关使用科室、承办科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

三、评审内容

1、符合性审查见“符合性审查表”。

2、商务部分合理最低报价,即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四、评审程序

本次竞争性谈判招标共进行两轮报价,供应商在商务标中的报价作为第一轮报价,同时谈判小组依次对各个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第二轮报价。结合各个供应商的两轮报价情况,经谈判小组按各个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由最低、次低和再次低排列出前三名成交候选人。如果两轮报价后,有多家单位报价相同且最低,只对这多家单位顺延报价,直至确定报价最低的单位为成交供应商。第一成交候选人如不能按谈判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资格将被取消,按顺序由第二成交候选人递补,依次类推。

 

 

 

附表1

资格审查表

序号

项目内容

评审标准

通过 √ )

不通过 × )

1

营业执照

有且合法有效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有且本人与身份证和授权书相符合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有且合法有效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有且合法有效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5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查询地址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有且合法有效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注:1、资格审查等所有证明材料开标时需带原件,在响应文件中须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证件已上交正在办理相关手续的需要出示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如相关证件电子证书的,附有效的电证书即可。(如电子证书分为批准件和使用件,按照各地区规定提供使用)。

2、以上各项必须全部通过

 

 

 

附表2

符合性审查表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通过(√)

不通过(×)

响应文件编制、签字、盖章等

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总报价唯一

只有一个有效总报价且未超过拦标价

 

服务周期、服务方案

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质量标准

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投标有效期

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全部通过“√”视其为通过符合性评审)

 

注:全部通过视为符合性检查通过,对符合性检查未通过者,不应进入下一轮谈判。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涉县医院肿瘤微波治疗设备移机及屏蔽防护项目

 

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日期: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录

注:供应商根据响应文件内容自行编制,并附页码。

 

 

 

一、投标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我们收到贵方项目编号为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经详细研究上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接受并承认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并做出如下承诺:

1、我方承认和愿意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本项目的投标总价:(大写:)人民币(小写:¥元),服务周期:,质量达到标准。

2、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我方所递交的所有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及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满足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的规定,在此期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若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后,按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签订合同。

6、保证遵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规定。

7、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投标即为无效。

8、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9、我方承诺:已详细审核全部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修改文件(如有)、响应文件及相关材料 ,确认无误。如有不符合或违背以上条款的,视为无效文件、证件。

 

 

 

 

供应商: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二、身份证明文件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日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报价表

1)投标一览表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总报价

大写:                       小写:

施工周期

 

质量标准

 

投标有效期

 

其它

至少注明质保期限

(本报价单是在开标现场当场填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本表为唱标用,为投标单位报出的第一次报价,胶装在标书内。需另附一份在标书外,随同标书一起密封。

 

五、投标偏离表

 

1)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情况

偏差情况

1

响应文件构成

 

 

 

2

施工周期

 

 

 

3

质量标准

 

 

 

4

采购地点

 

 

 

5

投标有效期

 

 

 

 

供应商: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意: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完全响应则填“无偏离”;优于招标参数则填“正偏离”,反之填“负偏离”。表格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以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应内容要求。

 

 

 

六、资格证明文件

 

包含资格审查资料中所涉及证件;厂家授权书(如有)、售后服务承诺(如有)、同类业绩(如有),供应商认为还应提供的其他证明公司和产品实力的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同一证明材料不用重复附入。)

 

 

 

七、施工方案

 

式自拟,应包括 (但不限于) 下列内容:

1.施工

2.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3.施工进度计划

4.组织机构人员

5.施工体系及承诺

 

 

 

八、其他资料(如有)

 

 

 

九、最终报价

项目名称:涉县医院肿瘤微波治疗设备移机及屏蔽防护项目

 

投标单位

 

第二次报价

小写:

 

大写:

有无澄清内容(包括施工周期、施工承诺等)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注:本表为第二次现场报价用,为投标单位报出的一次不得更改的综合报价。手持件,现场填写。

 

 

 

第七章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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